攀附 “每日坚果”美术作品案,二审维持判赔500万
涉案作品在整体布局、背景的构图比例、色彩搭配、字样设计、坚果组拼的数字表达形式等方面进行设计构思,向公众传递绿色大自然、工作学习休闲以及健康的主题,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,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,可以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。其次,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。经比对……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美术作品虽在背景色彩、商标、宣传语、部分字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,但在整体布局、果仁组拼数字、每日坚果字样等方面基本相同,特别是在某些细节设计上完全一致。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并不存在明显的视觉差异,一审判决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。